常见问题解答
您当前位置:
主页»新闻动态»

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交通事故分责协议 法院判决对外不具效力

时间:2025-06-10 22:22:24 浏览量:8219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蒋慧 记者任震宇)快递员派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快递快递致他人损伤。公司被侵权人起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员签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事故主张其仅承担损失的分责法院30%责任。法院判决该协议属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内部约定,协议效力不具对外效力,判决判决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对外

案情经过

张某是不具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9年11月,快递快递张某在派送快递的公司途中,在单行路上逆向行驶,员签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薛某迎面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事故车辆亦遭到损坏。经检查,薛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各方产生了争议。薛某认为,快递员张某违反交通规则,直接造成薛某身体受伤、财物损失,其应负主要责任。而某快递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其亦应对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薛某将某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某快递公司提出,与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快递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协议,某快递公司认为,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28万余元费用,快递公司只须承担30%,即8万余元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经计算,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快递公司已垫付医药费4万余元,快递员已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还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因薛某不认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责任分担协议的内容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快递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书,且协议书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但是,该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当然对第三人薛某产生效力。而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薛某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协议书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快递公司向薛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快递公司上诉称其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内部担责协议不具备对外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保峰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其次,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够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部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较为复杂。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要另行予以解决。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47
产品中心
中心
文化
综合
荣誉资质
荣誉资质
专业团队
新闻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TEL

020-123456789

邮箱:admin@aa.com
手机:020-123456789
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Copyright © 2002-2017 上海伊姿纺织品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即时响应投诉举报 现场检查商品价格  熊孩子4万“救命钱”玩游戏 深圳市消委会协调获退回  湖南省消委会招募消费维权律师  过山车突发“故障” 游客被困高空 广西组织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救援演练  厦门市海沧区:指导完成国际商标注册 护航企业顺利出海  北京启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  陕西:精准计量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  北京昌平: 开展计量服务进社区活动  陕西合阳: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市场乱象  手术医师无在华行医资格 美容门诊部被判三倍赔偿  警惕“免费午餐”背后的农资促销陷阱  精神病患者大量购买工艺品 法院判合同效力待定  最高奖2万 南昌出台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石家庄开展成品油快检 15分钟可出结果  严查严打!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强化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工作  涉销售不合格口罩!上海市青浦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好药师青湖店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办规模性聚餐活动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消费提示  青海海西:八大专项行动护航“两品一械”安全  宣称国家级评审教师 江苏扬州一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  福州召开口罩产供销对接会 保障复工复产复学有序推进  规范中促发展 四川35家直销企业建言市场监管工作  一名日照市场监管人的战“疫”日志  安徽消保委发布生鲜电商评测结果 部分商品名不副实  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被判8个月  陕西合阳: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市场乱象  湖北麻城查封一涉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窝点  广西融安:守护校园消费安全  广东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最高被罚100万!河北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陕西宝鸡公布疫情防护用品典型违法案例  青海海西:八大专项行动护航“两品一械”安全  宣称国家级评审教师 江苏扬州一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  安徽部署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陕西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重点治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快速响应各展特色 中消协“让消费更温暖”活动扩面升温  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检查  北京发布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领域不合理经营行为10项措施  过山车突发“故障” 游客被困高空 广西组织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救援演练  陕西精准检测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广西桂林出台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最高被罚100万!河北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广西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网售野生动物商品行为  北京推进2.6万台居民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  广东举办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活动  警惕“免费午餐”背后的农资促销陷阱  福州召开口罩产供销对接会 保障复工复产复学有序推进  警惕“免费午餐”背后的农资促销陷阱  湖南怀化加强监管 规劝餐饮店主和消费者主动取消订餐  哄抬价格怎么认定?湖北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